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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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三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七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七條第二項、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第三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五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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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1條的規定,該辦法是根據相關法律所制定的,包括法院組織法第23條第4項、第39條第3項和第53條第3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7條第2項、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20條第3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50條的規定。根據這些法條,該辦法規定了法院特約通譯的相關事項。具體來說,根據法院組織法第23條第4項,法院可以特約通譯人員協助法官處理語言翻譯相關工作。而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行政法院也可以特約通譯人員。其他法條也分別針對懲戒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和少年及家事法院的特約通譯進行了相關規定。
- 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三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五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第四十七條條文
- 第七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二十條第三項條文
- 第五十條條文
- 法院組織法 第 23 條條文
- 法院組織法 第 39 條條文
- 法院組織法 第 53 條條文
- 懲戒法院組織法 第 7 條條文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20 條條文
-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 5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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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