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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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下統稱建置法院)為利法院約聘特約通譯,應延攬通曉手語、閩南語、客語、原住民族語、英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俄羅斯語、日語、韓語、菲律賓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柬埔寨語、緬甸語或其他語言一種以上,並能用國語傳譯上述語言之人,列為特約通譯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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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3條規定,法院在聘任特約通譯時應延攬通曉不同語言的人才,包括手語、閩南語、客語、原住民族語、英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俄羅斯語、日語、韓語、菲律賓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柬埔寨語、緬甸語或其他語言。這些人需要具有通曉該語言的能力,並且能夠使用中文進行翻譯。他們將被列為特約通譯備選人。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法院能夠提供多語種的通譯服務以確保正義的實現。 此外,根據我所找到的資料,根據最新的《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該法條並無上述所述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但根據該法條的內容和目的,可以理解為法院在聘任特約通譯時應考慮到不同語言的需求,以確保訴訟程序的公正和通暢。
- 行政法名詞
- 通譯名詞
- 原住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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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