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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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應定期辦理特約通譯備選人之教育訓練,辦理方式由法官學院定之;建置法院亦得視需要,適時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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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清楚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的第8条具体内容,也不清楚參考資料中是否提及了相關內容。
- 通譯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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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