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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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逐條釋義如下: 1. 建置法院應依語言分類建置特約通譯備選人名冊,名冊內應記載備選人之姓名、照片、年齡、電話、住所、現職、語言能力級別或其他資格證明及合格證書有效期限,並得記載其學歷及經歷。 根據這條法規,法院應該按照語言進行分類,建立一個特約通譯備選人名冊。這份名冊應該包含備選人的基本資料,如姓名、照片、年齡、電話、住址、現職以及語言能力級別或其他資格證明,並且可以記載備選人的學歷和工作經驗。 2. 建置法院應登錄特約通譯備選人姓名及語言能力級別或其他資格證明於法院網站,提供法官、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關係人參考。 根據這條法規,法院應該將特約通譯備選人的姓名和語言能力級別或其他資格證明登錄在法院的網站上,供法官、當事人、證人、鑑定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士參考。 3. 前二項登載之資料如有異動,建置法院應隨時更新。 根據這條法規,如果前兩項所登載的資料有變動,法院應該隨時進行更新。這意味著法院應該確保特約通譯備選人名冊以及在法院網站上的資料是最新的。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資料進行的逐條釋義,參考了法規相關的內容。具體的範例或更詳細的資訊需要參考更具體的法令或相關的文件。
- 通譯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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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