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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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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完成教育訓練並經審查合格者,由建置法院遴選為特約通譯備選人,並發給有效期間二年之合格證書。但其為第四條第二項之人士者,合格證書之有效期間,不得逾其在我國合法居留之期限。
  2. 2.因前項但書情形,建置法院發給之合格證書有效期間不足二年者,若於該合格證書有效期間內,特約通譯備選人再取得合法居留證件逾前項之二年期間,建置法院得依該特約通譯備選人提出之證件,重新發給前項有效期間二年之合格證書。
  3. 3.建置法院對有意繼續擔任特約通譯備選人者,應辦理續任前教育訓練。完成教育訓練並經審查合格者,續發給第一項規定效期之合格證書。
  4. 4.前項教育訓練,得以參加法官學院最近二年內辦理之特約通譯備選人教育訓練相關課程抵免之。
  5. 5.建置法院得視需要,適時辦理特約通譯備選人之遴選。
  6. 6.前條及本條由建置法院辦理之教育訓練,其辦理方式及審查基準,由建置法院自行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7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第1項提到,特約通譯備選人需完成教育訓練並通過審查,才能被建置法院遴選為特約通譯備選人。且建置法院須發給這些備選人有效期間為2年的合格證書。如果特約通譯備選人是第4條第2項所指的人,則合格證書的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他們在我國合法居留的期限。 2. 第2項提到,如果建置法院發給的合格證書有效期間不到2年,但特約通譯備選人在該合格證書有效期間內取得的合法居留期限超過前項之2年期限,建置法院可以根據提供的證件重新發給有效期間為2年的合格證書。 3. 第3項提到,如果特約通譯備選人有意繼續擔任,建置法院應該辦理續任前的教育訓練。完成教育訓練並通過審查的人,可以獲得有效期間須符合第1項規定的合格證書。 4. 第4項指出,前項所提到的教育訓練可以參加法官學院在最近2年內辦理的相關課程,以抵免訓練要求。 5. 第5項提到,建置法院可以根據需要,適時進行特約通譯備選人的遴選工作。 6. 第6項指出,前2條所述的教育訓練由建置法院自行制定辦理方式和審查準則。 參考資料: -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解釋性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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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 7 條規定:「完成教育訓練並經審查合格者,由建置法院遴選為特約通譯備選人,並發給有效期間二年之合格證書。但其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