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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前二條申請經書面審查通過者,由建置法院先行測試申請人之中文程度(含基本聽說及閱讀能力),經測試合格者,始准參加教育訓練。
  2. 教育訓練之課程及時數如下: 一、法院業務簡介二小時。 二、法律常識六小時。 三、各類審理程序或相關程序概要十小時。 四、傳譯之專業技能及倫理責任四小時。
  3. 建置法院得視需要,增加教育訓練之課程及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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