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前二條申請經書面審查通過者,由建置法院先行測試申請人之中文程度(含基本聽說及閱讀能力),經測試合格者,始准參加教育訓練。
- 教育訓練之課程及時數如下: 一、法院業務簡介二小時。 二、法律常識六小時。 三、各類審理程序或相關程序概要十小時。 四、傳譯之專業技能及倫理責任四小時。
- 建置法院得視需要,增加教育訓練之課程及時數。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6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