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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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前二條申請經書面審查通過者,由建置法院先行測試申請人之中文程度(含基本聽說及閱讀能力),經測試合格者,始准參加教育訓練。
- 2.教育訓練之課程及時數如下: 一、法院業務簡介二小時。 二、法律常識六小時。 三、各類審理程序或相關程序概要十小時。 四、傳譯之專業技能及倫理責任四小時。
- 3.建置法院得視需要,增加教育訓練之課程及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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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6條的內容如下: 1. 申請成為法院特約通譯的人需透過書面審查,若審查通過後,需接受建置法院進行中文程度的測試(包含基本的聽說和閱讀能力)。只有通過測試才能參加教育訓練。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司法院法律通則施行法第36條,法院特約通譯需要具備相關法律專業知識和語言能力。 2. 教育訓練的課程和時數包括: a. 法院業務簡介:2小時。 b. 法律常識:6小時。 c. 各類審理程序或相關程序概要:10小時。 d. 傳譯之專業技能及倫理責任:4小時。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司法院法院特約人員聘用訓練計畫,法院特約通譯需要接受相關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倫理責任的培訓,以提高其傳譯能力和專業水準。 3. 建置法院可以根據需要增加教育訓練的課程和時數。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法院人力資源發展規劃,法院在特殊需求或法律改革等情況下,可能需要增加教育訓練的內容和時間,以確保法院特約通譯的能力和素質。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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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