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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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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建置法院得依聽覺或語言障礙者之需求,延攬通曉同步聽打之人,為特約通譯備選人。
  2. 2.通曉同步聽打之人,得提出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書及下列各款文件,向建置法院申請遴選為同步聽打特約通譯備選人: 一、具同步聽打二年以上實務經驗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正確字數達八十字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或切結書
  3. 3.法院使用同步聽打特約通譯,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我無法找到與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 5 條相關的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條進行解釋或提供相關範例。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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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 5 條規定:「建置法院得依聽覺或語言障礙者之需求,延攬通曉同步聽打之人,為特約通譯備選人。通曉同步聽打之人,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