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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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敘明該案件之種類及所需相關專業知識或技術,並檢附相關卷證資料影本,洽請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並將裁定正本函送智慧財產法院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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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11 條,當智慧財產法院以外的法院處理智慧財產案件且需要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時,該法院應敘明該案件的種類以及所需的相關專業知識或技術,並且檢附相關文件的影本,向智慧財產法院請求指派技術審查官。智慧財產法院在裁定指派後,需將裁定的正本函件送交智慧財產法院保存。根據以上規定,如果智慧財產案件需要相關專業或技術的支援,智慧財產法院以外的法院必須向智慧財產法院申請指派技術審查官,並提供必要的文件證據支持申請。
- 技術審查官名詞
- 業名詞
- 裁定名詞
- 正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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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