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12 條
技術審查官經指定協助訴訟及其他程序後,應即詳閱卷證資料,依下列方式執行職務: 一、就當事人書狀及資料,基於專業知識,分析及整理其論點,使爭點明確,並提供說明之專業領域參考資料。 二、就爭點及證據之整理、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向法官陳述參考意見。 三、於期日出庭,經法院許可後,得向當事人本人、訴訟代理人、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必要之發問,並就當事人本人、訴訟代理人、證人、專家證人及鑑定人等之供述中不易理解之專業用語為說明。 四、在勘驗前或勘驗時,向法院陳述應注意事項,及協助法官理解當事人就勘驗標的之說明,並對於標的物之處理及操作。 五、協助裁判書附表及圖面之製作。 六、在裁判評議時,經審判長許可列席,陳述事件有關之技術上意見。 七、依審判長之命,就其擬陳述之意見,預先提出書面。 八、在強制執行程序向法院提供專業技術意見,並對執行標的為必要之處理及操作。 九、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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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規定了技術審查官在協助訴訟及其他程序時應詳閱卷證資料並執行職務的方式。根據該條規定,技術審查官的職責包括:利用專業知識分析和整理當事人的書狀及資料,使爭點明確並提供專業參考資料;就爭點和證據的整理、調查範圍、次序和方法向法官陳述參考意見;在期日出庭時,經法院許可後向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發問,並就其供述中不易理解的專業用語進行說明;在勘驗前或勘驗時,向法院陳述應注意事項並協助法官理解當事人對勘驗標的的說明,並對標的物的處理和操作提供指導;協助裁判書附表和圖面的製作;在裁判評議時,經審判長許可列席並陳述有關技術的意見;根據審判長的指示,預先提出書面意見;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向法院提供專業技術意見,並就執行標的的處理和操作提供指導;在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技術審查官在審理智慧財產案件時發揮專業知識,維護審判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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