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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技術審查官期日參與審理時,其姓名應載明於筆錄。
  2. 技術審查官於期日中,經法院之許可,對於當事人證人專家證人鑑定人為說明或直接發問時,其事由應記明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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