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13 條
- 1.技術審查官於期日參與審理時,其姓名應載明於筆錄。
- 2.技術審查官於期日中,經法院之許可,對於當事人、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說明或直接發問時,其事由應記明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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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回答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3條的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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