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10

快速跳轉
  1. 1.智慧財產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認有必要時,得以裁定指定技術審查官,執行本法第六條所定之職務;合議案件應由合議庭裁定之。
  2. 2.經指定於期日執行職務之技術審查官,其姓名應與法官、書記官之姓名一併揭示於庭期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0條,智慧財產法院在處理智慧財產案件時,若認為有必要,可以裁定指定技術審查官執行該法所規定的職務。對於合議案件,應由合議庭裁定。 例如,在一個涉及專利權的案件中,法院可能需要專業的技術知識來判斷專利的有效性或侵權行為。因此,法院可以指定技術審查官參與審理並提供專業意見。指定的技術審查官的姓名應與法官和書記官的姓名一起列在庭期表上,以確保審判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10 條規定:「智慧財產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認有必要時,得以裁定指定技術審查官,執行本法第六條所定之職務;合議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