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9 條
- 1.法院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行遠距審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情形暫時休庭至狀況排除為止,或終止該次期日審理,並由書記官將該事由記載於筆錄: 一、遠距審理設備發生故障,未能立即排除,致影響該案件之審理。 二、遠距審理進行時之畫面、聲音等傳輸品質未臻清晰,未能立即調整,致影響該案件之審理。 三、其他足認有影響案件遠距審理之情形。
- 2.前項情形,應即時通知法院、遠距端及參與遠距審理之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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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9條的規定,當法院依照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五條進行遠距審理時,若遇到以下情況之一,可暫時休庭或終止該次期日審理,並由書記官記載該事宜: 1. 遠距審理設備發生故障,無法立即修復,導致影響該案件的審理進行。 2. 遠距審理過程中的畫面、聲音等傳輸品質不清晰,無法即時調整,導致影響該案件的審理進行。 3. 其他被認為會影響遠距審理的情況。 在遇到上述情況時,法院應立即通知相關人員,包括法院、遠距端和參與遠距審理的相關方。 依照《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智慧財產案件的審理可以進行遠距審理。這是一種在遠距環境下進行審理程序的方式。根據細則第9條的規定,當遇到設備故障、傳輸品質不佳等情形時,法院可以暫停或終止遠距審理,並通知相關人員。這是為了確保審理的順利進行和品質,以保障當事人的權益。這一規定的目的是在讓法院可以在遠距審理中遇到問題時做出適當的處理和調整,確保審理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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