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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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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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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本法
第五條
規定行遠距審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情形暫時休庭至狀況排除為止,或終止該次
期日
審理,並由
書記官
將該事由記載於筆錄: 一、遠距審理設備發生故障,未能立即排除,致影響該案件之審理。 二、遠距審理進行時之畫面、聲音等傳輸品質未
臻
清晰,未能立即調整,致影響該案件之審理。 三、其他足認有影響案件遠距審理之情形。
前項情形,應即時通知法院、遠距端及參與遠距審理之
關係人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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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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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智慧財產刑事案件程序 §6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智慧財產行政事件程序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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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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