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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行遠距審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情形暫時休庭至狀況排除為止,或終止該次期日審理,並由書記官將該事由記載於筆錄: 一、遠距審理設備發生故障,未能立即排除,致影響該案件之審理。 二、遠距審理進行時之畫面、聲音等傳輸品質未清晰,未能立即調整,致影響該案件之審理。 三、其他足認有影響案件遠距審理之情形。
  2. 前項情形,應即時通知法院、遠距端及參與遠距審理之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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