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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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行遠距審理時,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全部或部分應到庭陳述之人,於法院以外之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其他適當處所或其所在處所,以影音即時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為陳述。 二、全部或部分應到庭陳述之人,於法院所設置之延伸法庭,以影音即時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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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8條規定法院行遠距審理時,可以以下兩種方式進行陳述:一、被要求到庭陳述的人可以在法院以外的地方,例如其他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或適當場所,使用影音即時相互傳送的科技設備進行陳述;二、被要求到庭陳述的人可以在法院設置的延伸法庭,使用影音即時相互傳送的科技設備進行陳述。 參考資料: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8條、智慧財產法院官方網站(https://www.ipc.gov.tw/Web/NewsDetail?newsid=3005)
- 第五條條文
- 適名詞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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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