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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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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行遠距審理時,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全部或部分應到庭陳述之人,於法院以外之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其他當處所或其所在處所,以影音即時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為陳述。 二、全部或部分應到庭陳述之人,於法院所設置之延伸法庭,以影音即時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為陳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8條規定法院行遠距審理時,可以以下兩種方式進行陳述:一、被要求到庭陳述的人可以在法院以外的地方,例如其他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或適當場所,使用影音即時相互傳送的科技設備進行陳述;二、被要求到庭陳述的人可以在法院設置的延伸法庭,使用影音即時相互傳送的科技設備進行陳述。 參考資料: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8條、智慧財產法院官方網站(https://www.ipc.gov.tw/Web/NewsDetail?newsid=3005)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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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8 條規定:「法院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行遠距審理時,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全部或部分應到庭陳述之人,於法院以外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