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15 條
法院於必要時,得撤銷指定技術審查官之裁定,或改命其他技術審查官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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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5條的規定,法院在必要時可以撤銷指定的技術審查官裁定,或者指派其他技術審查官執行職務。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在智慧財產案件中進行技術審查的公正性和準確性。舉個例子,如果一個技術審查官的專業能力或客觀性受到質疑,法院可以撤銷他的審查裁定,或者將這個案件分派給其他技術審查官去執行職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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