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17 條
當事人爭執或否認起訴事實之營業秘密內容、範圍者,必要時,法院得命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訴訟資料(包含書狀、證據及其附屬文件等)為分類、整理及適當說明(格式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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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7條,當事人爭執或否認起訴事實之營業秘密內容、範圍時,法院可以命令當事人或第三人針對他們持有的營業秘密訴訟資料進行分類、整理和適當說明,包括書狀、證據和相關文件等。 此條的立法目的在於解決當事人在營業秘密案件中對於起訴事實的爭議或否認,以確定營業秘密的內容和範圍。這樣做有助於法院更好地評估案件的證據,確定營業秘密的保護範圍。 此條規定的是法院可以命令當事人和第三人對營業秘密訴訟資料進行分類、整理和說明,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評估案件。這些訴訟資料可以包括書狀、證據和其他相關文件。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對於對方所主張的營業秘密內容有異議,法院可以要求該公司提供相關的文件和證據,以進行進一步的彙整和解釋,確定營業秘密的內容和範圍。這樣做有助於解決當事人對於爭議或否認營業秘密的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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