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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18 條

  1. 1.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涉及勞動事件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動事件者,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不用本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2. 2.智慧財產法庭審理前項事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涉及智慧財產權爭議之審理,依本法及本細則之規定。 二、涉及勞動事件爭議之審理,依本法及本細則之規定;本法及本細則未規定者,適用勞動事件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之規定。但勞動事件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章規定,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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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脈絡,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8條的內容如下: 1.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涉及到勞動事件法第二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勞動事件時,專屬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不適用本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的規定。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智慧財產法院負責審理智慧財產權爭議,包括勞動事件中涉及到智慧財產權的審理。 例如,如果一位員工聲稱他創作了一項智慧財產作品,但雇主對此提出異議,則該案件涉及到勞動事件法和智慧財產法,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8條的規定,這樣的案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來審理。 2. 對於涉及勞動事件和智慧財產權之爭議的審理,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 對於涉及智慧財產權爭議的審理,應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的規定進行。 - 對於涉及勞動事件爭議的審理,應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的規定進行;如果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沒有相關規定,則應適用勞動事件法和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的規定。但是,不適用勞動事件法第四條第一項和第二章的規定。 例如,如果一個案件既涉及智慧財產權爭議,也涉及勞動事件爭議,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8條的規定,該案件的審理應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進行,如果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沒有相關規定,則應適用勞動事件法和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的規定,但是不適用勞動事件法第四條第一項和第二章的規定。 總結來說,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8條的規定,智慧財產法院專屬管轄涉及勞動事件法所規定的勞動事件且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民事事件。在這些案件中,智慧財產法院應按照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的規定進行審理,以確保對智慧財產權的專業判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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