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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涉及勞動事件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動事件者,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不用本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2. 智慧財產法庭審理前項事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涉及智慧財產權爭議之審理,依本法及本細則之規定。 二、涉及勞動事件爭議之審理,依本法及本細則之規定;本法及本細則未規定者,適用勞動事件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之規定。但勞動事件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章規定,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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