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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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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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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涉及勞動事件法
第二條第一項
規定之勞動事件者,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不
適
用本法
第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
智慧財產法庭審理前項事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涉及
智慧財產權
爭議之審理,依本法及本細則之規定。 二、涉及勞動事件爭議之審理,依本法及本細則之規定;本法及本細則未規定者,適用
勞動事件法
及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之規定。但勞動事件法
第四條第一項
及第二章規定,不適用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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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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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智慧財產刑事案件程序 §6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智慧財產行政事件程序 §7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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