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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處理勞動事件,各級法院應設立勞動專業法庭(以下簡稱勞動法庭)。但法官員額較少之法院,得僅設專股以勞動法庭名義辦理之。
  2. 前項勞動法庭法官,應遴選具有勞動法相關學識、經驗者任之。
  3. 勞動法庭或專股之設置方式,與各該法院民事庭之事務分配,其法官之遴選資格、方式、任期,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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