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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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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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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處理勞動事件,各級法院應設立勞動專業法庭(以下簡稱勞動法庭)。但法官員額較少之法院,得僅設專股以勞動法庭名義辦理之。
前項勞動法庭法官,應遴選具有勞動法相關學識、經驗者任之。
勞動法庭或專股之設置方式,與各該法院
民事庭
之事務分配,其法官之遴選資格、方式、任期,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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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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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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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訴訟程序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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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全程序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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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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