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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勞動事件法 第 2 條

  1. 1.本法所稱勞動事件,係指下列事件: 一、基於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勞動習慣及其他勞動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 二、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基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建教訓練契約及其他建教合作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 三、因性別平等工作之違反、就業歧視、職業災害、工會活動與爭議行為、競業禁止及其他因勞動關係所生之侵權行為爭議。
  2. 2.與前項事件相牽連之民事事件,得與其合併起訴,或於其訴訟繫屬中為追加或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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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事件法第 2 條定義三類勞動事件:勞動關係爭議、建教生爭議、職場侵權爭議。

Q · 哪些案件可以走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

依勞動事件法第 2 條,三類案件適用本法:第一類是勞動契約、團體協約、工作規則所生的權利義務爭議;第二類是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的爭議;第三類是性別歧視、就業歧視、職災、工會活動、競業禁止等職場侵權。同條第 2 項並允許相牽連的民事爭議合併起訴,一次解決,免再付一次裁判費。

白話解讀

什麼案件算「勞動事件」這個問題,聽起來像法學院的抽象定義題,但它決定了一件非常具體的事:你的案子能不能進入勞動事件法這片對勞工友善的球場。第2條把三類爭議拉進來:一、所有勞動關係產生的權利義務爭議(工資、工時、資遣、調職);二、建教生跟建教合作機構的爭議;三、性別歧視、就業歧視、職災、工會活動、競業禁止、其他職場侵權行為。範圍比勞基法寬得多。最關鍵的第2項:如果你的案件同時包含勞動事件和其他民事爭議(例如老闆既欠你薪水又借你錢沒還),可以合併起訴,一次解決,省一次裁判費、一次開庭。

法律定性

勞動事件法第 2 條為「勞動事件」之法定範圍定義條款,採三款列舉模式,涵蓋勞動關係衍生爭議、建教合作關係爭議與職場侵權爭議,並設相牽連民事事件合併起訴機制,是當事人能否啟動本法特別程序(裁判費減徵、強制調解前置、舉證責任減輕、保全擴大)之入口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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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跟老闆是口頭約定的兼職,算勞動事件嗎?

算。勞動事件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明列「勞動契約」,而契約不限書面,口頭約定也算。只要有從屬性(受指揮監督)、報酬性(有領錢),就是勞動關係,適用本法。實務舉證關鍵是 LINE 對話、轉帳紀錄、打卡紀錄、排班表,從第一天就保存。

Q2面試被問婚育狀況然後沒錄取,可以用這部法嗎?

可以。勞動事件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明列「就業歧視」為勞動事件,搭配第 3 條把求職者納入勞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7 條禁止婚育歧視,可直接在勞動法庭提訴並走本法特別程序。面試時直接錄音(台灣單方錄音合法),是就業歧視案件最有力的證據。

Q3同時有加班費爭議跟老闆個人借錢沒還,要分開告嗎?

不用。勞動事件法第 2 條第 2 項明確規定勞動事件可以與相牽連的民事事件合併起訴,一個案件一次解決。省下第二次裁判費,也省下第二次跑法院。合併起訴時書狀要把兩件爭議的關聯性寫清楚(例如同一雇主、同一僱傭期間),法官才會接受合併。

Q4勞動事件法第 2 條是什麼?

本條定義勞動事件範圍,三款列舉涵蓋勞動關係爭議、建教生爭議、職場侵權,是啟動本法特別程序的入口要件。

Q5哪些案件算勞動事件?

三類:勞動契約團體協約工作規則所生爭議、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爭議、性別歧視就業歧視職災競業禁止等職場侵權。

Q6什麼是相牽連之民事事件?

與勞動事件存在事實或法律上關聯之其他民事爭議,依本條第 2 項可合併起訴一次解決,例如同雇主同期間的薪資糾紛加借貸糾紛。

Q7勞動事件法跟勞動基準法差在哪?

勞動基準法是實體法(規範權利義務內容),勞動事件法是程序法(規範怎麼告、走哪個法庭、繳多少裁判費)。本條第 2 條範圍比勞基法寬得多。

Q8怎麼判斷自己案件算不算勞動事件?

對照第 2 條第 1 項三款定位:勞動關係?建教生?職場侵權?若符合任一款就是勞動事件,可走本法特別程序。

Q9勞動事件怎麼起訴?

向住所地、勞務提供地或被告營業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勞動法庭遞狀,書狀第一頁標明適用勞動事件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X 款。

Q10勞動事件起訴要多少錢?

若請求工資、退休金、資遣費,依本法第 12 條暫免徵收裁判費。其他類型仍須繳裁判費約請求金額 1.1%。

Q11怎麼證明自己是勞工而非承攬人?

從屬性(受指揮監督)+ 報酬性(領薪不是按件計酬)+ 組織融入性三要件。LINE 對話、打卡紀錄、薪資轉帳是關鍵證據。

Q12勞動事件法 vs 勞資爭議處理法差在哪?

勞資爭議處理法走勞動部地方主管機關行政調解,勞動事件法走法院司法調解 + 訴訟。本條是司法路徑的範圍定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労働審判法 第1条(労働関係に関する民事紛争)
🇰🇷 韓國노동위원회법 + 민사소송법(노동사건 절차 분산)
🇨🇳 中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 2 條(勞動爭議範圍)
🇩🇪 德國ArbGG § 2(Zuständigkeit der Arbeitsgerichte,勞動法院管轄條款)
🇫🇷 法國Code du travail L1411-1(Conseil de prud'hommes 勞動審議院管轄)
🇺🇸 美國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1964 + FLSA + NLRA(分散於就業歧視、薪資、工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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