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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勞動事件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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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勞動事件,係指下列事件: 一、基於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勞動習慣及其他勞動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 二、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基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建教訓練契約及其他建教合作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 三、因性別平等工作之違反、就業歧視、職業災害、工會活動與爭議行為、競業禁止及其他因勞動關係所生之侵權行為爭議。
  2. 2.與前項事件相牽連之民事事件,得與其合併起訴,或於其訴訟繫屬中為追加或提起反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事件法第 2 條定義三類勞動事件:勞動關係爭議、建教生爭議、職場侵權爭議。

Q · 哪些案件可以走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

勞動關係、建教生、職場侵權三類

依勞動事件法第 2 條,三類案件適用本法:第一類是勞動契約、團體協約、工作規則所生的權利義務爭議;第二類是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的爭議;第三類是性別歧視、就業歧視、職災、工會活動、競業禁止等職場侵權。同條第 2 項並允許相牽連的民事爭議合併起訴,一次解決,免再付一次裁判費。

白話解讀

什麼案件算「勞動事件」這個問題,聽起來像法學院的抽象定義題,但它決定了一件非常具體的事:你的案子能不能進入勞動事件法這片對勞工友善的球場。第2條把三類爭議拉進來:一、所有勞動關係產生的權利義務爭議(工資、工時、資遣、調職);二、建教生跟建教合作機構的爭議;三、性別歧視、就業歧視、職災、工會活動、競業禁止、其他職場侵權行為。範圍比勞基法寬得多。最關鍵的第2項:如果你的案件同時包含勞動事件和其他民事爭議(例如老闆既欠你薪水又借你錢沒還),可以合併起訴,一次解決,省一次裁判費、一次開庭。

法律定性

勞動事件法第 2 條為「勞動事件」之法定範圍定義條款,採三款列舉模式,涵蓋勞動關係衍生爭議、建教合作關係爭議與職場侵權爭議,並設相牽連民事事件合併起訴機制,是當事人能否啟動本法特別程序(裁判費減徵、強制調解前置、舉證責任減輕、保全擴大)之入口要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跟老闆是口頭約定的兼職,算勞動事件嗎?

算。勞動事件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明列「勞動契約」,而契約不限書面,口頭約定也算。只要有從屬性(受指揮監督)、報酬性(有領錢),就是勞動關係,適用本法。實務舉證關鍵是 LINE 對話、轉帳紀錄、打卡紀錄、排班表,從第一天就保存。

Q2面試被問婚育狀況然後沒錄取,可以用這部法嗎?

可以。勞動事件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明列「就業歧視」為勞動事件,搭配第 3 條把求職者納入勞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7 條禁止婚育歧視,可直接在勞動法庭提訴並走本法特別程序。面試時直接錄音(台灣單方錄音合法),是就業歧視案件最有力的證據。

Q3同時有加班費爭議跟老闆個人借錢沒還,要分開告嗎?

不用。勞動事件法第 2 條第 2 項明確規定勞動事件可以與相牽連的民事事件合併起訴,一個案件一次解決。省下第二次裁判費,也省下第二次跑法院。合併起訴時書狀要把兩件爭議的關聯性寫清楚(例如同一雇主、同一僱傭期間),法官才會接受合併。

Q4勞動事件法第 2 條是什麼?

本條定義勞動事件範圍,三款列舉涵蓋勞動關係爭議、建教生爭議、職場侵權,是啟動本法特別程序的入口要件。

Q5哪些案件算勞動事件?

三類:勞動契約團體協約工作規則所生爭議、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爭議、性別歧視就業歧視職災競業禁止等職場侵權。

Q6什麼是相牽連之民事事件?

與勞動事件存在事實或法律上關聯之其他民事爭議,依本條第 2 項可合併起訴一次解決,例如同雇主同期間的薪資糾紛加借貸糾紛。

Q7勞動事件法跟勞動基準法差在哪?

勞動基準法是實體法(規範權利義務內容),勞動事件法是程序法(規範怎麼告、走哪個法庭、繳多少裁判費)。本條第 2 條範圍比勞基法寬得多。

Q8怎麼判斷自己案件算不算勞動事件?

對照第 2 條第 1 項三款定位:勞動關係?建教生?職場侵權?若符合任一款就是勞動事件,可走本法特別程序。

Q9勞動事件怎麼起訴?

向住所地、勞務提供地或被告營業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勞動法庭遞狀,書狀第一頁標明適用勞動事件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X 款。

Q10勞動事件起訴要多少錢?

若請求工資、退休金、資遣費,依本法第 12 條暫免徵收裁判費。其他類型仍須繳裁判費約請求金額 1.1%。

Q11怎麼證明自己是勞工而非承攬人?

從屬性(受指揮監督)+ 報酬性(領薪不是按件計酬)+ 組織融入性三要件。LINE 對話、打卡紀錄、薪資轉帳是關鍵證據。

Q12勞動事件法 vs 勞資爭議處理法差在哪?

勞資爭議處理法走勞動部地方主管機關行政調解,勞動事件法走法院司法調解 + 訴訟。本條是司法路徑的範圍定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労働審判法 第1条(労働関係に関する民事紛争)
韓國노동위원회법 + 민사소송법(노동사건 절차 분산)
中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 2 條(勞動爭議範圍)
德國ArbGG § 2(Zuständigkeit der Arbeitsgerichte,勞動法院管轄條款)
法國Code du travail L1411-1(Conseil de prud'hommes 勞動審議院管轄)
美國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1964 + FLSA + NLRA(分散於就業歧視、薪資、工會法)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1071109 制定)

本法所稱勞動事件,係指下列事件:   一、基於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勞動習慣及其他勞動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   二、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基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建教訓練契約及其他建教合作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   三、因性別工作平等之違反、就業歧視、職業災害、工會活動與爭議行為、競業禁止及其他因勞動關係所生之侵權行為爭議。   與前項事件相牽連之民事事件,得與其合併起訴,或於其訴訟繫屬中為追加或提起反訴。

立法理由一、勞動事件包含之事件類型範圍廣泛,為定義本法適用對象,爰於本條明定之。   二、第一項第一款明定勞動關係當事人之權利事項爭議為適用本法之勞動事件,並將勞動法上權利義務之主要法源,即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及勞動習慣,予以明列:(一)所謂勞工法令,除勞工行政機關主管之法令(如: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外,尚包括雖非勞工行政機關主管,但其有權解釋之法令(如:企業併購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其他與勞工權利義務相關者(如:船員法第四章、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等。(二)所謂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勞動契約,分別依團體協約法第二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第八十三條、第二條第六款之規定。(三)所謂勞動習慣,指企業中基於多年慣行之事實及勞資雙方之確信所形成之習慣。(四)勞資雙方當事人間關於勞動關係之一切民事爭議(例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提起之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或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於勞工為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所生之民事上權利義務爭議等),均宜由勞動法庭以專業、迅速之程序處理,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增列其他勞動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爭議之概括規定,以求周延。   三、建教生依與建教合作機構間有關建教合作關係權利義務之規定所生之民事權利義務爭議,均有依本法所定特別程序處理之需求,爰於第一項第二款明定之。至於專科以上學校學生於實習機構實習,如從事學習訓練外,尚有勞務提供或工作之事實,而與實習機構間發生爭執者,屬第一項第一款所指因勞動關係所生民事權利義務爭議,附予敘明。   四、因勞動關係所生之侵權行為爭議,例如:雇主基於性別、性傾向、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等事由,對求職者或勞工之就業等事項為差別待遇或歧視(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章、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參照)、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對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第三人因工會活動或爭議行為而權益受損、雇主因勞工違反競業禁止約定所生對第三人之賠償請求等,雖非均屬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當事人間因勞動關係所生權利義務之爭執,惟其損害之發生與勞動關係密切相關,亦有專業、迅速處理之必要,爰於第一項第三款明定之。至因一般侵權行為所生之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其損害之發生與勞動關係之存在無涉,自無依本法所定特別程序處理之必要,非屬適用本法之勞動事件。又民事事件如合於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任一規定者,即屬適用本法之勞動事件,縱有同時符合兩款以上規定之情形者亦同,附此敘明。   五、另雖非屬第一項所定之民事事件,然其訴訟標的與第一項所定事件之訴訟標的或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而事實證據資料得互為利用者,基於訴訟經濟,得合併起訴,或於第一項所定事件訴訟繫屬中,為追加或提起反訴,爰亦於第二項明定。又此所稱民事事件,除審判權歸專屬他法院管轄者(例如家事事件歸屬家事法院管轄)外,其餘均屬之。

(1121205 修正)

本法所稱勞動事件,係指下列事件:   一、基於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勞動習慣及其他勞動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   二、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基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建教訓練契約及其他建教合作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   三、因性別平等工作之違反、就業歧視、職業災害、工會活動與爭議行為、競業禁止及其他因勞動關係所生之侵權行為爭議。   與前項事件相牽連之民事事件,得與其合併起訴,或於其訴訟繫屬中為追加或提起反訴。

立法理由配合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工作法,將第一項第三款之性別工作平等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

  • 法令名詞
  •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法規
  • 競業禁止名詞
  • 侵權行為名詞
  • 合併起訴名詞
  • 繫屬名詞
  • 反訴名詞
(1071109 制定)

一、勞動事件包含之事件類型範圍廣泛,為定義本法適用對象,爰於本條明定之。   二、第一項第一款明定勞動關係當事人之權利事項爭議為適用本法之勞動事件,並將勞動法上權利義務之主要法源,即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及勞動習慣,予以明列:(一)所謂勞工法令,除勞工行政機關主管之法令(如: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外,尚包括雖非勞工行政機關主管,但其有權解釋之法令(如:企業併購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其他與勞工權利義務相關者(如:船員法第四章、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等。(二)所謂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勞動契約,分別依團體協約法第二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第八十三條、第二條第六款之規定。(三)所謂勞動習慣,指企業中基於多年慣行之事實及勞資雙方之確信所形成之習慣。(四)勞資雙方當事人間關於勞動關係之一切民事爭議(例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提起之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或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於勞工為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所生之民事上權利義務爭議等),均宜由勞動法庭以專業、迅速之程序處理,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增列其他勞動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爭議之概括規定,以求周延。   三、建教生依與建教合作機構間有關建教合作關係權利義務之規定所生之民事權利義務爭議,均有依本法所定特別程序處理之需求,爰於第一項第二款明定之。至於專科以上學校學生於實習機構實習,如從事學習訓練外,尚有勞務提供或工作之事實,而與實習機構間發生爭執者,屬第一項第一款所指因勞動關係所生民事權利義務爭議,附予敘明。   四、因勞動關係所生之侵權行為爭議,例如:雇主基於性別、性傾向、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等事由,對求職者或勞工之就業等事項為差別待遇或歧視(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章、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參照)、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對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第三人因工會活動或爭議行為而權益受損、雇主因勞工違反競業禁止約定所生對第三人之賠償請求等,雖非均屬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當事人間因勞動關係所生權利義務之爭執,惟其損害之發生與勞動關係密切相關,亦有專業、迅速處理之必要,爰於第一項第三款明定之。至因一般侵權行為所生之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其損害之發生與勞動關係之存在無涉,自無依本法所定特別程序處理之必要,非屬適用本法之勞動事件。又民事事件如合於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任一規定者,即屬適用本法之勞動事件,縱有同時符合兩款以上規定之情形者亦同,附此敘明。   五、另雖非屬第一項所定之民事事件,然其訴訟標的與第一項所定事件之訴訟標的或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而事實證據資料得互為利用者,基於訴訟經濟,得合併起訴,或於第一項所定事件訴訟繫屬中,為追加或提起反訴,爰亦於第二項明定。又此所稱民事事件,除審判權歸專屬他法院管轄者(例如家事事件歸屬家事法院管轄)外,其餘均屬之。

(1121205 修正)

配合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工作法,將第一項第三款之性別工作平等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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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事件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勞動事件,係指下列事件: 一、基於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事件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事件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