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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勞動事件法1

快速跳轉

為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平等處理勞動事件,保障勞資雙方權益及促進勞資關係和諧,進而謀求健全社會共同生活,特制定本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事件法第 1 條揭示立法目的: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平等處理勞動事件、保障勞資權益並促進關係和諧,為向勞工傾斜的程序特別法。

Q · 勞動事件法是什麼?跟勞基法差在哪?

勞動事件法是向勞工傾斜的程序特別法

依勞動事件法第 1 條,本法立法目的為「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平等」處理勞動事件,並保障勞資雙方權益、促進勞資關係和諧。此立法目的揭示本法為向勞工傾斜的程序特別法:以裁判費減徵(第 11、12 條)、強制調解前置(第 16 條)、舉證責任減輕(第 33-38 條)、保全程序放寬等設計,補正勞資雙方資源不對等的結構性不平等。

白話解讀

絕大多數勞工不知道有一部法律是專門為他們設計的。一般民事訴訟的遊戲規則對資方有利:勞工要自己證明老闆沒付加班費,要先付一筆裁判費才能提告,要跟資方花錢請的律師團對打。勞動事件法就是來翻桌的。它的立法目的不是「中立處理爭議」,而是明文寫上「保障勞資雙方權益」加「促進勞資關係和諧」。這些漂亮話背後,藏著一整套刻意向勞工傾斜的程序設計:裁判費減徵、強制調解前置、舉證責任減輕、保全程序放寬。你要知道這部法律存在,才會知道自己在勞資爭議中,不是在「民事主場」打客場,而是有一片專屬於你的球場。

法律定性

勞動事件法第 1 條為立法目的條,明文宣告本法以「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平等」處理勞動事件,保障勞資雙方權益並促進勞資關係和諧為宗旨。此條為勞動事件法整部法的憲法序言,定位本法為刻意向勞工傾斜的程序特別法,所有後續條文(管轄、調解、舉證、保全)的解釋皆以此條為指導原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勞動事件法跟勞基法有什麼不一樣?

兩部法的角色完全不同。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能拿到什麼(實體權利:工資、工時、特休、資遣費),勞動事件法規定怎麼拿到(程序機制:費用、舉證、調解、保全)。實務上兩部法會一起用:用勞基法主張你應得什麼,用勞動事件法走快速、低成本、有利勞工的訴訟程序。內行人提示:律師接案時第一件事就是同時引用兩部法,缺一不可。

Q2這部法對雇主完全沒好處嗎?

不是完全沒有。強制調解前置對雇主也有避免訴訟曝光、快速收尾的好處。大部分勞資糾紛在調解階段解決,雇主也不用陷入曠日廢時的訴訟。但整體來說,這部法的立法偏向是明確保護勞工的,雇主方在舉證責任、裁判費負擔、保全程序上的確吃虧較多。內行人提示:有經驗的雇主律師會建議盡量在調解階段解決,別進入訴訟。

Q3勞動事件法是什麼?

2020 年 1 月施行的程序特別法,專為勞資爭議設計,含裁判費減徵、強制調解前置、舉證責任減輕等向勞工傾斜的設計。

Q4勞動事件法跟勞動基準法差在哪?

勞基法管實體權利(你能拿多少錢、放多少天假),勞動事件法管打官司的程序(費用、舉證、調解)。實務上兩部法併用。

Q5勞動事件法保障哪些人?

依第 3 條,包含受僱人、技術生、建教生、求職者、家內勞動者,範圍比勞基法廣。派遣工依實質從屬性認定。

Q6什麼是勞動事件?

依第 2 條,包含勞工法令爭議、勞動契約爭議、團體協約爭議、職災爭議、就業歧視爭議等所有勞資相關糾紛。

Q7勞動事件法怎麼用?

起訴狀第一行寫明「本爭議為勞動事件法第 1 條所示之勞動事件」,定位清楚後所有程序紅利自動啟動。

Q8勞動事件可以暫免裁判費嗎?

依第 12 條,請求工資、退休金、資遣費類訴訟,提告或上訴皆暫免徵收 2/3 裁判費,勝訴後從給付中扣除。

Q9勞動調解程序怎麼跑?

起訴前向法院聲請調解 → 法院 3 個月內排定 3 次期日 → 法官+2 位勞動專家組成調解委員會 → 不成轉訴訟。

Q10怎麼證明自己是勞工身分?

依第 3 條,提出勞動契約、薪資轉帳紀錄、出勤紀錄、勞健保投保紀錄等。派遣工/外送員看實質從屬性(人格、經濟、組織從屬)。

Q11勞動事件法 vs 一般民事訴訟差在哪?

勞事法暫免裁判費、強制調解、舉證減輕、管轄寬鬆;一般民訴誰主張誰舉證、繳全額裁判費、無強制調解。

Q12勞動事件法 vs 勞資爭議處理法差在哪?

勞資爭議處理法走勞工局/勞動局調解或仲裁(行政程序),勞動事件法走法院(司法程序)。兩者擇一或併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abor incident actGeneral civil procedureAdvantage to
舉證責任勞工請求工資、加班費等,雇主就工資清冊、出勤紀錄負舉證責任誰主張誰舉證,勞工要自行證明工時與工資labor
裁判費請求工資/退休金/資遣費類,提告或上訴暫免徵收 2/3依請求金額繳納全額裁判費(約 1.1%)labor
調解程序強制前置,3 個月內 3 次期日,法官+2 位勞動專家組成調解委員會原則任意調解,由地方法院非專業調解委員處理labor
管轄勞工得選擇向勞務提供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管轄合意若顯失公平者勞工得逕向專屬管轄法院依民訴法以被告住所地為原則labor
保全程序確認僱傭關係訴訟得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命雇主繼續給付工資(第 49 條)定暫時狀態處分門檻較高,須釋明本案勝訴可能性labor

Labor incident act

舉證責任
勞工請求工資、加班費等,雇主就工資清冊、出勤紀錄負舉證責任
裁判費
請求工資/退休金/資遣費類,提告或上訴暫免徵收 2/3
調解程序
強制前置,3 個月內 3 次期日,法官+2 位勞動專家組成調解委員會
管轄
勞工得選擇向勞務提供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管轄合意若顯失公平者勞工得逕向專屬管轄法院
保全程序
確認僱傭關係訴訟得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命雇主繼續給付工資(第 49 條)

General civil procedure

舉證責任
誰主張誰舉證,勞工要自行證明工時與工資
裁判費
依請求金額繳納全額裁判費(約 1.1%)
調解程序
原則任意調解,由地方法院非專業調解委員處理
管轄
依民訴法以被告住所地為原則
保全程序
定暫時狀態處分門檻較高,須釋明本案勝訴可能性

Advantage to

舉證責任
labor
裁判費
labor
調解程序
labor
管轄
labor
保全程序
labor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労働審判法 第 1 条(迅速、適正かつ実効的な解決を目的)
韓國노동위원회법 제 1 조(노동관계의 공정한 조정과 안정)
中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 1 条(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德國ArbGG § 1(Arbeitsgerichtsbarkeit als besondere Zweige der Gerichtsbarkeit)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icle L1411-1(Conseil de prud'hommes - juridiction paritaire)
美國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 § 1 (Findings and declaration of polic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71109 制定)

為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平等處理勞動事件,保障勞資雙方權益及促進勞資關係和諧,進而謀求健全社會共同生活,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為貫徹憲法保障國民基本人權、維護人格尊嚴及保障勞資雙方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期能妥適、專業、迅速、有效、平等處理勞動事件,以促進勞資關係和諧,進而謀求健全社會共同生活,特於本條明定立法目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71109 制定)

為貫徹憲法保障國民基本人權、維護人格尊嚴及保障勞資雙方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期能妥適、專業、迅速、有效、平等處理勞動事件,以促進勞資關係和諧,進而謀求健全社會共同生活,特於本條明定立法目的。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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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事件法第 1 條規定:「為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平等處理勞動事件,保障勞資雙方權益及促進勞資關係和諧,進而謀求健全社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事件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事件法第 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