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 第 3 條
- 1.本法所稱勞工,係指下列之人: 一、受僱人及其他基於從屬關係提供其勞動力而獲致報酬之人。 二、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生、學徒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 三、求職者。
- 2.本法所稱雇主,係指下列之人: 一、僱用人、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之人。 二、招收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生、學徒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者或建教合作機構。 三、招募求職者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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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事件法第 3 條擴張勞工與雇主定義:勞工含受僱人、技術生、建教生、求職者;雇主含僱用人、管理權代表、要派公司、招募者。
Q · 勞動事件法的勞工和雇主到底是誰?
依勞動事件法第 3 條,勞工包含三類:受僱人及從屬性勞動者、技術生養成工建教生學徒、以及求職者。雇主則包含僱用人、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含中階主管)、要派公司、建教合作機構、以及招募求職者之人。網撒得比勞基法更寬,被害人可同時將多重身分對象列為共同被告。
白話解讀
「勞工」這個詞在你腦中是什麼樣子?穿工作服的工廠員工?坐辦公室的上班族?第3條把這個詞撐開到你想不到的地步。除了受僱人,還包括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生、學徒,最關鍵的是「求職者」也算。你應徵被刷掉的那個瞬間,在本法下你就是勞工。更狠的是雇主定義:除了直接僱用你的老闆,還包括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的主管、派遣場景下實際指揮監督你的要派公司、招募你的公司。這意味著派遣勞工受傷時可以同時告派遣公司和要派公司,求職被歧視時可以告招募你的公司,就算對方說「我們還沒僱用你」也沒用。
法律定性
勞動事件法第 3 條為勞動事件處理的主體範圍定義條款,將勞工範圍擴張至受僱人、技術生、建教生及求職者三大類;將雇主範圍擴張至僱用人、代表行使管理權者、派遣場景的要派公司、建教合作機構及招募者五大類,建立比勞基法更寬廣的程序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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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平台外送員,合約寫「承攬」,我還是勞工嗎?▾
看實質從屬性,不是合約名稱。判斷關鍵:你是否受平台指揮(派單規則、接單率要求)、是否按時間領固定報酬、能否同時為其他平台工作、有無自主決定工作方式的空間。如果你實際上受平台控制,依第 1 項第 1 款你仍是勞工,本法保護適用。實務上有不同見解,建議諮詢勞動法專業律師。內行人提示:保留所有平台對你下指示的紀錄,這些是證明從屬性的關鍵。
Q2我是派遣工,到底該告派遣公司還是要派公司?▾
兩個都告。第 2 項第 1 款把要派公司也定義為雇主,你可以把兩方列為共同被告。訴訟策略上這有三個好處:兩方都要出庭舉證,你的舉證壓力減輕;兩方互踢責任時你可以坐山觀虎鬥;賠償執行有兩個對象,任何一方有資產都能回收。內行人提示:派遣公司倒閉後還能追要派公司,這是派遣勞工最重要的保命條款。
Q3勞動事件法的勞工和雇主到底是誰?▾
勞工含受僱人、技術生、建教生、求職者;雇主含僱用人、管理權代表、要派公司、建教機構、招募者,網撒得比勞基法寬。
Q4求職者算勞工嗎?▾
算。第 1 項第 3 款明文將求職者納入勞工,求職階段歧視可走本法程序,享裁判費減徵、舉證減輕。
Q5「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是什麼意思?▾
受雇主授權對勞工行使指揮監督、考核、獎懲、解僱等權限的主管,例如中階以上主管或人資長,本條第 2 項第 1 款明列為雇主。
Q6什麼叫從屬關係提供勞動力?▾
勞工於人格(受指揮)、經濟(領報酬)、組織(納編制)上從屬於對方,是判斷勞工身分的實質標準,不看合約名稱。
Q7派遣勞工怎麼同時告派遣公司和要派公司?▾
起訴狀將兩方列為共同被告,主張兩者依第 2 項第 1 款均為雇主,舉證從屬性與指揮監督關係,要求連帶賠償。
Q8求職被歧視該怎麼蒐證才能告獵頭和應徵公司?▾
面試錄音(台灣單方錄音合法)、應徵紀錄、歧視性問題對話截圖,提告時將招募者與應徵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Q9建教生在工廠受傷怎麼求償?▾
將建教合作工廠(依第 2 項第 2 款)及建教合作學校列為共同被告,職災賠償依勞基法第 59 條配套適用。
Q10怎麼證明自己是勞工而不是承攬人?▾
蒐集打卡紀錄、LINE 工作指示、出勤考核、罰則通知、工時固定報酬等證據,主張人格與經濟從屬性。
Q11勞動事件法第 3 條 vs 勞基法第 2 條哪個勞工定義寬?▾
勞動事件法第 3 條寬。勞基法只含受僱人,勞動事件法多了求職者、技術生、建教生,且雇主多了要派公司。
Q12勞動事件法 vs 性別平等工作法的求職者保護差在哪?▾
勞動事件法保護所有求職場景(程序面),性平法限性別/性傾向歧視(實體面),兩者可疊加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勞動事件法第3條 | 勞基法第2條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條 |
|---|---|---|---|
| 勞工範圍 | 受僱人 + 技術生/建教生/學徒 + 求職者 | 僅受僱人 | 受僱人 + 求職者(限性別歧視) |
| 雇主範圍 | 僱用人 + 管理權代表 + 要派公司 + 建教機構 + 招募者 | 僱用人 + 代表雇主處理勞工事務之人 | 僱用人 +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 |
| 求職者保護 | 全面納入勞工範圍 | 未明文 | 限性別/性傾向歧視場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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