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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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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庭已就本法第九條第四項事件為本案終局裁判後,上級法院不得以其違背專屬管轄為由廢棄原裁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9條,智慧財產法庭一旦針對智慧財產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的事件做出終局裁決後,上級法院不能因其違反專屬管轄權而廢棄原裁決。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智慧財產法庭的裁決在上訴或抗告程序中得到維持,以達到統一的法律見解。具體情況中的範例可以是智慧財產法庭對於侵犯商標權的案件做出裁決後,上級法院不能因對其專屬管轄權的質疑而廢棄該裁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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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19 條規定:「智慧財產法庭已就本法第九條第四項事件為本案終局裁判後,上級法院不得以其違背專屬管轄為由廢棄原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