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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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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事件,其訴訟標的與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之訴訟標的或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而事實證據資料得互為利用,且專屬其他法院管轄者,得合併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或於智慧財產民事事件訴訟繫屬中為追加或提起反訴。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0條的規定,如果民事訴訟案件的訴訟標的與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的訴訟標的或攻擊、防禦方法有相關聯,且事實證據資料可以互相使用,且不屬於其他法院的專屬管轄之案件,可以合併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在智慧財產民事事件訴訟中追加或提起反訴。但如果有其他相關規定的話,就不在這個限制之內。 例如,如果一個民事訴訟案件涉及對某項專利的侵權指控,且相同的專利在一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訴訟中已經被審理過,根據這項規定,原告可以在智慧財產法院中提起新的訴訟或在現有的訴訟中提出相關的反訴。這樣可以確保兩個案件中的事實證據資料可以互相利用,並且有助於達到統一的法律見解。

  • 訴訟標的名詞
  • 防禦方法名詞
  • 證據名詞
  • 名詞
  • 起訴名詞
  • 訴訟繫屬名詞
  • 反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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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20 條規定:「民事事件,其訴訟標的與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之訴訟標的或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而事實證據資料得互為利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