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21

快速跳轉
  1. 1.當事人合意屬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之第一審管轄法院為智慧財產法院者,不生合意管轄之效力。
  2. 2.智慧財產法院認事件不合第三條所定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所定情形外,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1條,對於當事人合意由智慧財產法院負責審理非屬於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的第一審案件,此合意所產生的管轄效力無效。換句話說,合意讓智慧財產法院審理非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的第一審案件,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而如果智慧財產法院認為某個案件不符合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的定義,除非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所述的特定情況,否則智慧財產法院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將該案件轉交給該管轄法院審理。 總結上述兩項法條的規定,合意管轄只能適用於智慧財產民事事件,而智慧財產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認為該案不屬於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則應依法將該案件移送至該管轄法院審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21 條規定:「當事人合意非屬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之第一審管轄法院為智慧財產法院者,不生合意管轄之效力。智慧財產法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