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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合意屬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之第一審管轄法院為智慧財產法院者,不生合意管轄之效力。
  2. 智慧財產法院認事件不合第三條所定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所定情形外,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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