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3 條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及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其範圍為: 一、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或其申請權歸屬及其報酬爭議事件。 二、契約爭議事件。 (一)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事件。 (二)智慧財產權讓與、設質、信託、同意註冊、申請權讓與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 三、侵權爭議事件。 (一)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 (二)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人格權爭議事件。 四、使用智慧財產權所生補償金、權利金爭議事件。 五、公平交易法有關智慧財產權益保護事件。 六、智慧財產權保全證據及保全程序事件。 七、其他依法律規定或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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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條的規定,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的範圍包括以下情況: 一、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或其申請權歸屬及其報酬爭議事件。 例如,關於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歸屬或申請權歸屬的訴訟案件,以及有關智慧財產權報酬的爭議案件。 二、契約爭議事件。 包括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事件和其他智慧財產權相關的契約爭議案件。 例如,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以及智慧財產權讓與、設質、信託、同意註冊、申請權讓與等契約的爭議案件。 三、侵權爭議事件。 包括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和人格權的爭議案件。 例如,關於侵害智慧財產權的財產權爭議案件以及侵害智慧財產權的人格權爭議案件。 四、使用智慧財產權所生補償金、權利金的爭議事件。 例如,關於使用智慧財產權所產生的補償金或權利金的爭議案件。 五、公平交易法有關智慧財產權益保護事件。 包括智慧財產權在公平交易法下的保護事件。 六、智慧財產權保全證據及保全程序事件。 這類事件涉及保全證據和保全程序相關的智慧財產權案件。 七、其他依法律規定或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事件。 其他根據法律規定或司法院指定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的事件。 這些都是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條所指明智慧財產民事訴訟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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