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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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刑事案件,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款,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其範圍為: 一、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之四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及本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二、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第十三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十三條之四之罪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三、犯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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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4條該條規定了智慧財產刑事案件的範圍,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款、第4款以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4條第1項、第58條第2項的規定。該條規定了以下幾種情況屬於智慧財產刑事案件的範圍: 1. 刑法第253條、第254條、第317條、第318條、營業秘密法第14條之4的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2條至第74條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2. 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3條之2、第13條之3第3項以及第13條之4的罪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3. 犯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1項至第3項的罪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4. 其他依法律規定或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舉例來說,根據刑法第253條,若有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在同一商品中使用相同註冊商標或明知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使用相同註冊商標於同一商品而販賣,就屬於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范圍之內。
- 刑事案件名詞
- 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款條文
- 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條文
- 第十四條之四條文
- 商標法法規
- 著作權法法規
- 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條文
- 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第十三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十三條之四條文
- 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條文
- 法律名詞
- 國家安全法 第 8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53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54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7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8 條條文
- 營業秘密法 第 13-1 條條文
- 營業秘密法 第 13-2 條條文
- 營業秘密法 第 13-3 條條文
- 營業秘密法 第 13-4 條條文
- 營業秘密法 第 14-4 條條文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3 條條文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54 條條文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58 條條文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72 條條文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73 條條文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7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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