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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偵查保密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違反偵查保密令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亦適用前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違反偵查保密令之行為視同藐視司法,該行為係侵害國家法益,其性質應為非告訴乃論罪,爰參照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五條,於第一項規定其刑事責任。 三、依刑法第七條前段及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及外國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刑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始有我國刑罰之適用,為使偵查保密令之人於域外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行為得予追訴,爰於第二項規定,於境外違反偵查保密令者,不問該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第一項規定亦適用之。
一、本條新增。 二、違反偵查保密令之行為視同藐視司法,該行為係侵害國家法益,其性質應為非告訴乃論罪,爰參照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五條,於第一項規定其刑事責任。 三、依刑法第七條前段及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及外國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刑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始有我國刑罰之適用,為使偵查保密令之人於域外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行為得予追訴,爰於第二項規定,於境外違反偵查保密令者,不問該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第一項規定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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