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8條規定了關於第一審裁判的上訴或抗告程序。根據該條規定的第一項,如果對地方法院關於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案件或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受理的案件,提起上訴或抗告,應向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提出。同樣地,對於地方法院關於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款案件在偵查中做出的強制處分裁定,提起抗告的情況也是一樣的。 根據該條規定的第二項,如果與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定相牽連關係的其他刑事案件經地方法院合併裁判並合併上訴或抗告,則適用前項規定。然而,如果其他刑事案件屬於較重的罪行,且案情確實複雜,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有權裁定將該案件合併移送該管高等法院審判。 最後,根據該條規定的第三項,前述的裁定可以提起抗告。
不服地方法院關於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案件或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受理之案件,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向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為之;不服地方法院關於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款案件於偵查中所為強制處分裁定,提起抗告者,亦同。 與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其他刑事案件,經地方法院合併裁判,並合併上訴或抗告者,適用前項規定。但其他刑事案件係較重之罪,且案情確係繁雜者,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得裁定合併移送該管高等法院審判。 前項但書之裁定,得為抗告。
不服地方法院關於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案件或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受理之案件,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向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為之;不服地方法院關於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款案件於偵查中所為強制處分裁定,提起抗告者,亦同。 與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其他刑事案件,經地方法院合併裁判,並合併上訴或抗告者,適用前項規定。但其他刑事案件係較重之罪,且案情確係繁雜者,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得裁定合併移送該管高等法院審判。 前項但書之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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