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根據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第1條,該辦法是根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制定的。然而,根據提供的文本,並未提供有關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第1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提供相關釋義及例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