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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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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申請甄試審查人員,係指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申請甄試審查人員,是指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所規定的人員。根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了各種類型的法官,包括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文件實習法官、專門士官等等。所以根據這條法規,申請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的人,必須符合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中這些特定人員的資格要求。具體的資格要求可以參考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的相關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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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申請甄試審查人員,係指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人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