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申請甄試審查人員,係指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人員。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申請甄試審查人員,是指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所規定的人員。根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了各種類型的法官,包括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文件實習法官、專門士官等等。所以根據這條法規,申請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的人,必須符合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中這些特定人員的資格要求。具體的資格要求可以參考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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