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設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院長兼任,餘指派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院長、智慧財產法院院長及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代表各一人兼任外,另由司法院遴聘行政院代表、考試院代表、學者、專家各一人兼任之,辦理甄試審查事項。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司法院院長指定其他委員一人代行其職務。審查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指派委員以外委員,逐案遴聘,其出席費並依相關規定支給。
根據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第3條,司法院設有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委員會,該委員會由19人組成,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院長兼任。其餘委員包括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院長、智慧財產法院院長以及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分別兼任一人。此外,司法院還遴聘行政院代表、考試院代表、學者和專家各一人兼任。該委員會的職責是處理甄試審查相關事項。 若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司法院院長會指定其他委員代行其職務。委員會的決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的出席,並獲得過半數委員的同意才能執行。委員必須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委派委員以外的委員將逐案遴聘,並依照相關規定支付出席費用。 參考資料: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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