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4

快速跳轉

申請甄試審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查委員會應為甄試審查不合格決議: 一、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二、曾受公務員懲戒法懲戒處分者。 三、最近十年內曾依律師法受除名或停止執行職務之懲戒處分,或最近二年曾依律師法申誡或警告處分者。 四、為人關說訴訟案件者。 五、品德不佳者。 六、不當社交或言行不檢者。 七、敬業精神不足者。 八、有其他不適宜轉任法官之情形者。 司法院對申請甄試審查人員,得函請申請人曾任職機關、學校或登錄地區之律師公會提供相關資料或表示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第 4 條的規定,申請甄試審查人員在以下情形之一時,審查委員會應該作出甄試審查不合格的決議: 一、申請人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所列的情況之一。 二、申請人曾經受到公務員懲戒法的懲戒處分。 三、在最近十年內,申請人曾經依律師法被除名或停止執行職務的懲戒處分,或者在最近二年內曾經依律師法受到申誡或警告處分的情況。 四、申請人有涉及人關說訴訟案件的行為。 五、申請人的品德不佳。 六、申請人有不當的社交行為或言行不檢的情況。 七、申請人的敬業精神不足。 八、申請人有其他不適宜轉任法官的情況。 此外,司法院對於申請甄試審查人員,可以函請申請人曾任職的機關、學校或者所在地區的律師公會提供相關資料或者表示意見。 參考資料: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第 4 條及律師法第 1 條、第 88 條、第 89 條、第 95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第 4 條規定:「申請甄試審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查委員會應為甄試審查不合格決議: 一、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