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試方式,採筆試及口試。筆試平均分數未達六十分者,不得參加口試。筆試科目為書類製作、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專利法四科。 甄試成績之計算,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考試總成績後,擇優錄取。 前項筆試成績之計算,為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專利法各占百分之三十、書類製作占百分之十。 口試成績不滿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根據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第7條第1項,甄試方式是進行筆試和口試。如果筆試的平均分數未達到六十分,就不得參加口試。筆試科目包括書類製作、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專利法四科目。根據第2項,甄試成績的計算是筆試成績佔總分的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佔總分的百分之十,並進行綜合計算後進行擇優錄取。根據第3項,筆試成績的計算按照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專利法各占百分之三十,書類製作占百分之十。根據第4項,口試成績不滿六十分的考生將不會被錄取。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司法院 -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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