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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54 條(機關受理異議之決議期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所列機關應於受理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作成決定。
  2. 對於前條第一項之異議所作之決定,應依原決定程序為決議。
  3. 法官不服前條所列機關對異議所作之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向職務法庭起訴
  4. 前條所列機關未於第一項期間內作成決定時,法官得逕向職務法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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