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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職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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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54 條
(機關受理異議之決議期限)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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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前條所列機關應於受理
異議
之日起三十日內,作成決定。
對於前條第一項之異議所作之決定,應依原決定程序為決議。
法官不服前條所列機關對異議所作之決定,應於決定書
送達
翌日起三十日內,向
職務法庭
起訴
。
前條所列機關未於第一項期間內作成決定時,法官得逕向職務法庭起訴。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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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法官之任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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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法官之司法倫理與監督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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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法官會議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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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法官評鑑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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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法官之保障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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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職務法庭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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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法官之給與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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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法官之考察、進修及請假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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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檢察官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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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附則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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