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第 55 條
- 1.法官經司法院或監察院移送懲戒,或經司法院送請監察院審查者,在判決確定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申請退休或資遣。但移送懲戒後經職務法庭同意者,不在此限。
- 2.經移送懲戒之法官於判決確定生效時已逾七十歲,且未受撤職以上之處分,並於判決確定生效後六個月內申請退休者,計算其任職年資至滿七十歲之前一日,準用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給與退養金。
- 3.職務法庭於受理第一項之移送後,應將移送書繕本送交被移送法官所屬法院及銓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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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官法第 55 條規定,法官被移送懲戒或經司法院送請監察院審查後,判決確定或審查結束前不得申請退休或資遣,防止以退休規避懲戒。
Q · 法官被檢舉後立刻申請退休,擋得下來嗎?
依法官法第 55 條第一項,法官一旦被移送懲戒、或經司法院送請監察院審查,在職務法庭判決確定生效或審查結束前,都不得申請退休或資遣,除非職務法庭特別同意。一百零八年修正把「司法院送請監察院審查」這個更早的階段也納入,等於從檢舉初步調查那一刻起,退休這條退路就被關上。
白話解讀
曾經,有一條對法官最寬鬆的退路:被檢舉後立刻申請退休,趕在懲戒判決出爐前讓自己變成「退休法官」,退休金全身而退,外界對他的監督權限大幅縮小。一百年制定法官法時開了第一道門檻,但只擋下「監察院移送」這個階段。一百零八年再次修正,把「司法院送請監察院審查」這個更早的階段也納入限制,等於從檢舉初步調查的那一刻起,這條退路就被關上了。對你來說重要嗎?非常重要。當你看到新聞「某法官被檢舉性騷擾後申請退休」「某法官在判決爭議後悄悄退休」,這條法律決定他能不能成功落跑。除非職務法庭特別同意,否則只能等懲戒判決確定或審查結束。但書留了一道窄門:判決時已逾七十歲、未受撤職以上處分、六個月內申請退休的,還可以準用退養金規定,這是給「老法官未犯重大過錯」留的尊嚴空間。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 55 條為法官懲戒程序中的退休資遣限制條款,規定法官經移送懲戒或經司法院送請監察院審查者,於判決確定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申請退休或資遣,旨在防止法官以提前退休規避懲戒,確保懲戒制度的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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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官被檢舉之後立刻申請退休,真的擋得下來嗎?▾
從一百年法官法上路後就在收緊這條路,一百零八年修正後連『司法院送請監察院審查』的初步階段都納入限制。除非職務法庭同意,否則退休申請不會核准,直到判決確定生效或審查結束。
Q2七十歲屆齡的但書是怎麼運作的?▾
如果法官在懲戒判決確定生效時已超過七十歲,而且判決結果不是撤職以上的處分,並且在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申請退休,可以準用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的退養金規定。撤職以上是這個例外的紅線。
Q3「移送懲戒」和「送請監察院審查」差在哪?▾
送請監察院審查是司法院認為法官可能違失、送監察院評估是否彈劾的更早階段;移送懲戒是已正式啟動懲戒程序移送職務法庭。一百零八年修正把兩階段都納入退休限制。
Q4法官被檢舉可以退休嗎?▾
移送懲戒或送監察院審查後,判決確定或審查結束前不得申請退休,除非職務法庭同意。
Q5法官法 55 條是什麼?▾
規範法官懲戒程序中的退休資遣限制,防止以提前退休規避懲戒。
Q6什麼是『送請監察院審查』?▾
司法院認為法官可能違失、送監察院評估是否彈劾的初步階段,108 年起此階段也限制退休。
Q7退養金特例是什麼?▾
逾七十歲、未受撤職以上處分、六個月內申請退休者,準用第 78 條退養金規定。
Q8怎麼檢舉法官並啟動退休限制?▾
向法官評鑑委員會提評鑑,決議移送或送審那刻起退休限制即啟動。
Q9法官想在懲戒中退休要怎麼做?▾
只能向職務法庭聲請同意,需具體理由且不影響審理,實務罕見。
Q10七十歲退養金特例怎麼申請?▾
判決確定生效後六個月內申請退休,計算年資至滿七十歲前一日。
Q11怎麼查法官有沒有被移送懲戒?▾
關注職務法庭審理公告與司法院、監察院相關新聞稿。
Q12移送懲戒 vs 送監察院審查差在哪?▾
後者是更早的評估階段,前者是已正式懲戒移送,108 年後兩者都限制退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送請監察院審查 | 移送懲戒 |
|---|---|---|
| 啟動階段 | 司法院初步評估、送監察院判斷是否彈劾 | 已正式啟動懲戒、移送職務法庭 |
| 退休限制(108 修正後) | 適用,審查結束前不得退休 | 適用,判決確定生效前不得退休 |
| 解除時點 | 審查結束 | 判決確定生效(或職務法庭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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