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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職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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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5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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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經司法院或監察院移送
懲戒
,或經司法院送請監察院審查者,在判決確定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申請退休或
資遣
。但移送懲戒後經
職務法庭
同意者,不在此限。
經移送懲戒之法官於判決確定生效時已逾七十歲,且未受
撤職
以上之處分,並於判決確定生效後六個月內申請退休者,計算其任職年資至滿七十歲之前一日,準用
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規定給與退養金。
職務法庭於受理第一項之移送後,應將移送書繕本送交被移送法官所屬法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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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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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法官之任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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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法官之司法倫理與監督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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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法官會議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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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法官評鑑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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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法官之保障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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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職務法庭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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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法官之給與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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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法官之考察、進修及請假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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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檢察官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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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附則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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