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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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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官經司法院或監察院移送懲戒,或經司法院送請監察院審查者,在判決確定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申請退休或資遣。但移送懲戒後經職務法庭同意者,不在此限。
  2. 2.經移送懲戒之法官於判決確定生效時已逾七十歲,且未受撤職以上之處分,並於判決確定生效後六個月內申請退休者,計算其任職年資至滿七十歲之前一日,準用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給與退養金。
  3. 3.職務法庭於受理第一項之移送後,應將移送書繕本送交被移送法官所屬法院及銓敘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官法第 55 條規定,法官被移送懲戒或經司法院送請監察院審查後,判決確定或審查結束前不得申請退休或資遣,防止以退休規避懲戒。

Q · 法官被檢舉後立刻申請退休,擋得下來嗎?

擋得下來,懲戒程序走完前不准退休

依法官法第 55 條第一項,法官一旦被移送懲戒、或經司法院送請監察院審查,在職務法庭判決確定生效或審查結束前,都不得申請退休或資遣,除非職務法庭特別同意。一百零八年修正把「司法院送請監察院審查」這個更早的階段也納入,等於從檢舉初步調查那一刻起,退休這條退路就被關上。

白話解讀

曾經,有一條對法官最寬鬆的退路:被檢舉後立刻申請退休,趕在懲戒判決出爐前讓自己變成「退休法官」,退休金全身而退,外界對他的監督權限大幅縮小。一百年制定法官法時開了第一道門檻,但只擋下「監察院移送」這個階段。一百零八年再次修正,把「司法院送請監察院審查」這個更早的階段也納入限制,等於從檢舉初步調查的那一刻起,這條退路就被關上了。對你來說重要嗎?非常重要。當你看到新聞「某法官被檢舉性騷擾後申請退休」「某法官在判決爭議後悄悄退休」,這條法律決定他能不能成功落跑。除非職務法庭特別同意,否則只能等懲戒判決確定或審查結束。但書留了一道窄門:判決時已逾七十歲、未受撤職以上處分、六個月內申請退休的,還可以準用退養金規定,這是給「老法官未犯重大過錯」留的尊嚴空間。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 55 條為法官懲戒程序中的退休資遣限制條款,規定法官經移送懲戒或經司法院送請監察院審查者,於判決確定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申請退休或資遣,旨在防止法官以提前退休規避懲戒,確保懲戒制度的實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官被檢舉之後立刻申請退休,真的擋得下來嗎?

從一百年法官法上路後就在收緊這條路,一百零八年修正後連『司法院送請監察院審查』的初步階段都納入限制。除非職務法庭同意,否則退休申請不會核准,直到判決確定生效或審查結束。

Q2七十歲屆齡的但書是怎麼運作的?

如果法官在懲戒判決確定生效時已超過七十歲,而且判決結果不是撤職以上的處分,並且在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申請退休,可以準用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的退養金規定。撤職以上是這個例外的紅線。

Q3「移送懲戒」和「送請監察院審查」差在哪?

送請監察院審查是司法院認為法官可能違失、送監察院評估是否彈劾的更早階段;移送懲戒是已正式啟動懲戒程序移送職務法庭。一百零八年修正把兩階段都納入退休限制。

Q4法官被檢舉可以退休嗎?

移送懲戒或送監察院審查後,判決確定或審查結束前不得申請退休,除非職務法庭同意。

Q5法官法 55 條是什麼?

規範法官懲戒程序中的退休資遣限制,防止以提前退休規避懲戒。

Q6什麼是『送請監察院審查』?

司法院認為法官可能違失、送監察院評估是否彈劾的初步階段,108 年起此階段也限制退休。

Q7退養金特例是什麼?

逾七十歲、未受撤職以上處分、六個月內申請退休者,準用第 78 條退養金規定。

Q8怎麼檢舉法官並啟動退休限制?

向法官評鑑委員會提評鑑,決議移送或送審那刻起退休限制即啟動。

Q9法官想在懲戒中退休要怎麼做?

只能向職務法庭聲請同意,需具體理由且不影響審理,實務罕見。

Q10七十歲退養金特例怎麼申請?

判決確定生效後六個月內申請退休,計算年資至滿七十歲前一日。

Q11怎麼查法官有沒有被移送懲戒?

關注職務法庭審理公告與司法院、監察院相關新聞稿。

Q12移送懲戒 vs 送監察院審查差在哪?

後者是更早的評估階段,前者是已正式懲戒移送,108 年後兩者都限制退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送請監察院審查移送懲戒
啟動階段司法院初步評估、送監察院判斷是否彈劾已正式啟動懲戒、移送職務法庭
退休限制(108 修正後)適用,審查結束前不得退休適用,判決確定生效前不得退休
解除時點審查結束判決確定生效(或職務法庭同意)

送請監察院審查

啟動階段
司法院初步評估、送監察院判斷是否彈劾
退休限制(108 修正後)
適用,審查結束前不得退休
解除時點
審查結束

移送懲戒

啟動階段
已正式啟動懲戒、移送職務法庭
退休限制(108 修正後)
適用,判決確定生效前不得退休
解除時點
判決確定生效(或職務法庭同意)

立法沿革 2

(1000614 制定)

法官經監察院移送懲戒者,除經職務法庭同意外,在判決前,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但於判決時已逾七十歲,且未受撤職以上之處分,並於收受判決之送達後六個月內申請退休者,計算其任職年資至滿七十歲之前一日,準用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給與退養金。   職務法庭於受理前項移送後,應將移送書繕本送交被移送法官所屬法院及銓敘機關。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1080628 修正)

法官經司法院或監察院移送懲戒,或經司法院送請監察院審查者,在判決確定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申請退休或資遣。但移送懲戒後經職務法庭同意者,不在此限。   經移送懲戒之法官於判決確定生效時已逾七十歲,且未受撤職以上之處分,並於判決確定生效後六個月內申請退休者,計算其任職年資至滿七十歲之前一日,準用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給與退養金。   職務法庭於受理第一項之移送後,應將移送書繕本送交被移送法官所屬法院及銓敘機關。

立法理由參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及配合本法第四十條、第六十九條之修正,爰修正第一項前段,明定法官經司法院或監察院移送懲戒,或經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者,在判決確定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申請資遣或退休。但移送懲戒後經職務法庭同意者,不在此限。並酌予修正第二項、第三項文字。

  • 懲戒名詞
  • 資遣名詞
  • 職務法庭名詞
  • 撤職名詞
  • 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條文
  • 銓敘名詞
  • 法官法78條文
(1000614 制定)

照協商條文通過。,

(1080628 修正)

參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及配合本法第四十條、第六十九條之修正,爰修正第一項前段,明定法官經司法院或監察院移送懲戒,或經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者,在判決確定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申請資遣或退休。但移送懲戒後經職務法庭同意者,不在此限。並酌予修正第二項、第三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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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法第 55 條規定:「法官經司法院或監察院移送懲戒,或經司法院送請監察院審查者,在判決確定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申請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官法第 5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