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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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檢察官代表有下列情事而出缺時,應以前條第四項之遞補人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一、退休、資遣、辭職。 二、受免職或因有本法第六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受撤銷任用資格之職務處分。 三、轉任法務部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轉任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分署擔任署長、副署長、分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或轉任法務部廉政署擔任署長、副署長或其他檢察官以外之職務。 四、受懲戒或職務監督處分、職務評定為不良好、停止辦理案件、停止職務、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國外進修,而不具第二條第二款至第六款之資格。 五、死亡、傷病或有其他事實上無法繼續擔任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或無法參與法官遴選委員會會議之事由。
- 2.檢察官代表任期未屆滿前,已無人選可資遞補時,法務部應自知悉出缺事由時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餘任期未滿三個月者,無庸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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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第 6 條,該條文設定了檢察官代表出缺的情形和相應的遞補辦法。具體規定如下: 1. 檢察官代表出缺的情形: (1) 退休、資遣、辭職。 (2) 受免職或因有本法第六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受撤銷任用資格之職務處分。 (3) 轉任法務部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轉任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分署擔任署長、副署長、分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或轉任法務部廉政署擔任署長、副署長或其他檢察官以外之職務。 (4) 受懲戒或職務監督處分、職務評定為不良好、停止辦理案件、停止職務、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國外進修,而不具符合第二條第二款至第六款所列資格。 (5) 死亡、傷病或有其他事實上無法繼續擔任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或無法參與法官遴選委員會會議之事由。 2. 遞補辦法: 檢察官代表任期未屆滿前,若已無可遞補之人選,法務部應在知悉出缺事由後三個月內進行補選。不過,若所餘任期未滿三個月,則無需進行補選。 參考資料: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 資遣名詞
- 免職名詞
- 第六條條文
- 撤銷名詞
- 行政執行署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 懲戒名詞
- 第二條第二款至第六款條文
- 法官法 第 6 條條文
-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 2 條條文
-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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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