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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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23條,如果被評定人未依照第21條第1項的規定提起復核,而是根據本法第53條第2項的規定提出異議,那麼受理機關應該將其書狀轉交評定機關按照復核程序處理,並通知被評定人。根據資料,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被評定人有適當的審查機會,即使他們未按照規定程序提起復核,只要他們提出異議,受理機關仍應將其案件移交評定機關,以確保他們的權益受到保護。
-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復名詞
- 核名詞
- 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異議名詞
- 法官法 第 53 條條文
-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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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