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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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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評人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或再復核,而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提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復核或再復核,受理機關應將其書狀移由評定機關依復核程序處理,或移送再復核委員會,並通知受評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23條,如果被評定人未依照第21條第1項的規定提起復核,而是根據本法第53條第2項的規定提出異議,那麼受理機關應該將其書狀轉交評定機關按照復核程序處理,並通知被評定人。根據資料,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被評定人有適當的審查機會,即使他們未按照規定程序提起復核,只要他們提出異議,受理機關仍應將其案件移交評定機關,以確保他們的權益受到保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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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 23 條規定:「受評人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復核或再復核,而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提出異議者,視為已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