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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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已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全部科目免試者,於本法施行後仍依該規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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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在法官法施行前已經根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全部科目免試,那麼在本法施行後仍然可以依照該規則辦理。然而,提供的資料中並未提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七條第一款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資訊或範例。
- 第七條第一款條文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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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