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14

快速跳轉
  1. 1.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行使職權時,應出示證件或著制服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2. 2.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規定,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應當出示證件或配戴制服以表明身分,並且應當告知他人有關行使職權的事由。 參考資料中,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内容如上述所述。該條約定了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行使職權時應當的行為,包括出示身分證明以及告知事由。如果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未按照該規定行使職權,民眾有權拒絕其行使職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行使職權時,應出示證件或著制服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