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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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行使職權時,應出示證件或著制服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 2.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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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規定,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應當出示證件或配戴制服以表明身分,並且應當告知他人有關行使職權的事由。 參考資料中,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内容如上述所述。該條約定了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行使職權時應當的行為,包括出示身分證明以及告知事由。如果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未按照該規定行使職權,民眾有權拒絕其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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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