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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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對於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安全維護區內及欲進入區內之下列各款人員,得為查驗身分並檢查其隨身所攜帶之物品: 一、合理懷疑有危害安全維護對象之嫌疑或有危害安全維護對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對已發生或即將發生危害安全維護對象之情事知情者。 三、滯留於應有停留許可證之處所內,而無停留許可證明者。 四、行經指定之安全檢查點者。 五、其他有事實足認將危害安全維護對象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者。
- 2.前項安全維護區範圍及區內各分區之管制程度核定與安全檢查點之指定,以防止安全維護對象遭受危害之必要者為限,由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指揮官或授權特種勤務任務編組副指揮官、兼任副指揮官、執行長及各侍衛編組主管為之。
- 3.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依第一項之規定,為查驗人民身分及檢查其隨身所攜帶之物品,得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護照號碼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使用金屬探測器或其他相類設備檢查身體。
- 4.人民無故拒絕接受第一項之查驗或檢查者,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得依安全維護區內各分區之管制程度限制其進入特定分區或命其離開安全維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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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了特勤人員對於安全維護區內及欲進入區內的不同類型人員進行查驗身分和檢查隨身攜帶物品的權限和必要措施。根據條文的描述,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可以對以下幾類人員進行查驗身分和檢查物品的措施: 一、合理懷疑有危害安全維護對象之嫌疑或有危害安全維護對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對已發生或即將發生危害安全維護對象之情事知情者。 三、滯留於應有停留許可證之處所內,而無停留許可證明者。 四、行經指定之安全檢查點者。 五、其他有事實足認將危害安全維護對象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者。 條文中還規定了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為了查驗人民身分及檢查隨身所攜帶之物品,可以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護照號碼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四、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五、使用金屬探測器或其他相類設備檢查身體。 根據這些規定,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可以依法對相應的人員進行查驗身分和檢查物品,並可以按照安全維護區內各分區的管制程度限制某些人員進入特定區域或命其離開安全維護區。這些規定有助於確保安全維護對象的安全,並為特種勤務提供了相關的執行權限。 參考資料: -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 《特種勤務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攜帶名詞
- 之虞名詞
- 可證名詞
- 核定名詞
- 住居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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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