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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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對於安全維護區內之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處所得為安全檢查,但不得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 2.前項處所屬私人居住之空間者,應先取得處所管理人或所有人之同意。但為維護安全維護對象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而情形急迫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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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對於安全維護區內之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處所得為安全檢查,但不得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根據此規定指出,特種勤務人員在維護安全維安區域內的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處所時,可以進行安全檢查。然而,他們在進行檢查時,必須注意不得逾越維護安全所需的範圍,且應使用侵害人民權益最少的適當方法。 範例:特勤人員在特定安全區內進行巡邏,發現有人行為可疑,便停下來檢查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與行李。在這個例子中,特勤人員可以根據條例進行安全檢查,但他們不能過度侵害被檢查人的人身安全,且應盡力使用最少侵害人權益的適當檢查方法。 2. 前項處所屬私人居住之空間者,應先取得處所管理人或所有人之同意。但為維護安全維護對象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而情形急迫時,不在此限。 根據此規定指出,如果特勤人員打算進入私人住宅區域進行安全檢查,他們必須先取得該住宅的管理人或所有人的同意。但是,在緊急情況下,為了維護安全對象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可以不需要事前同意而進行檢查。 範例:特勤人員在安全區域內發現一個私人住宅中正在進行非法活動的嫌疑,且有可能對安全對象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構成危害,特勤人員可以緊急進入該住宅進行檢查,而不需要取得事前同意。 參考資料: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60095)
- 公共場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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