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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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對於主管機關所劃定安全維護區內已發生危害或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以查驗其身分。
- 2.駕駛人無故拒絕接受前項之查驗者,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得命其駛離安全維護區。
- 3.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因第一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安全維護對象之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危害安全維護對象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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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了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在安全維護區內對交通工具的相關查驗權限。根據該條第一項,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可以攔停已發生危害或可能發生危害的交通工具,並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以查驗其身分。如果駕駛人無故拒絕接受查驗,根據第二項,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可以命令其駛離安全維護區。而根據第三項,如果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因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且有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安全維護對象之行為時,可以強制其離車並且檢查交通工具。 參考資料: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20152)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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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