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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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依法取得之資料,對完成特種勤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
- 2.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 3.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五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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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依法取得的資料,在完成特種勤務後不再具有幫助時,應該進行註銷或銷毀。這些需要註銷或銷毀的資料不得傳遞,也不得被用於不利於被蒐集對象的用途上。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所蒐集的資料在完成製作後五年內必須進行註銷或銷毀。 參考資料: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公告日期:2020.06.23)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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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