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18

快速跳轉
  1. 1.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依法取得之資料,對完成特種勤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
  2. 2.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3. 3.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五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依法取得的資料,在完成特種勤務後不再具有幫助時,應該進行註銷或銷毀。這些需要註銷或銷毀的資料不得傳遞,也不得被用於不利於被蒐集對象的用途上。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所蒐集的資料在完成製作後五年內必須進行註銷或銷毀。 參考資料: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公告日期:2020.06.23)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依法取得之資料,對完成特種勤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應註銷或銷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