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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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一條中的清查、鑑定及通報作業機制,應由主管機關對各有關機關(構)、單位於其業務管轄範圍內進行協調。根據該法規,主管機關負責協調有關機關(構)、單位在特種勤務條例所規定的清查、鑑定及通報作業方面的合作與溝通。此條款的目的在於確保各相關機關在執行特種勤務條例下的相關工作時,能夠互相合作並且進行有效的協調,以確保順利、高效地完成條例所要求的工作內容。
- 第十一條條文
- 鑑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特種勤務條例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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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