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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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於特種勤務安全維護區行使職權時,為制止、排除現行或即將發生對安全維護對象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危害行為或事實狀況,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禁止人民進入安全維護區內或採取其他即時強制之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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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在執行特種勤務安全維護區的職務時,為了制止、排除對安全維護對象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的危害行為或事實狀況,可以暫時驅離、禁止人民進入安全維護區內,或者採取其他即時強制之必要措施。 這個條文主要用於特勤人員在特種勤務安全維護區執行職務時所採取的行動。根據這個條文,特勤人員在保護安全維護對象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時,可以暫時驅離妨礙他們行動的人或車輛,並且可以禁止人民進入安全維護區內,或者採取其他即時強制的必要措施。 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安全維護對象的利益,以防止對他們造成危害的行為或情況發生。特勤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可以根據這個條文採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安全維護對象的安全。這也符合特種勤務條例的精神,即確保特種勤務的順利執行以維護國家的安全和穩定。
- 即時強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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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