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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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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使用槍械及其他特勤裝備致人民財產損失、受傷或死亡者,準用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辦理,由主管機關補償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當特種勤務人員使用槍械或其他特勤裝備導致人民受到財產損失、受傷或死亡時,適用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標準。根據該標準,主管機關將提供賠償金額。這是為了確保特種勤務人員在遂行工作時對人民造成的傷害或損失能夠得到適當的補償。 根據此法條,我們可以提供以下範例作為參考。假設一名特種勤務人員在進行任務時,使用了特勤裝備,不慎導致市民受到傷害,需要支付醫療費用、慰撫金或補償金。依照此條例,當事人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賠償請求,主管機關將根據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的賠償標準來補償他們所遭受的損失。

  • 第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特種勤務條例13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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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使用槍械及其他特勤裝備致人民財產損失、受傷或死亡者,準用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