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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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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執行特種勤務,指由主管機關協調、督導、管制特種勤務相關編組機關(構)、單位,對特勤安全維護對象之預謀或意外危害、滋擾等,所採取之安全維護作為;勤前整訓、實彈演習及勤後人員裝備之撤收等相關特種勤務作為,亦屬之。
  2. 2.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特別慰助金,應適用申請時之支給標準,如在申請程序終結前遇有變更,適用新標準。但舊標準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標準未廢除或禁止者,適用舊標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 21-1 條規定如下: 1.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執行特種勤務,指由主管機關協調、督導、管制特種勤務相關編組機關(構)、單位,對特勤安全維護對象之預謀或意外危害、滋擾等,所採取之安全維護作為;勤前整訓、實彈演習及勤後人員裝備之撤收等相關特種勤務作為,亦屬之。 2.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特別慰助金,應適用申請時之支給標準,如在申請程序終結前遇有變更,適用新標準。但舊標準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標準未廢除或禁止者,適用舊標準。 根據《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特種勤務指由主管機關協調、督導、管制特種勤務相關編組機關(構)、單位,針對特勤安全維護對象可能遭受的預謀或意外危害、滋擾等情況所採取的安全維護措施,包括勤前整訓、實彈演習、勤後人員裝備撤收等相關特種勤務行為。 關於特別慰助金的支給標準,根據該條例規定,應以申請時的標準為依據。若在申請程序結束前有任何變更,則應適用新的支給標準。但如果舊的標準對申請人有利且新標準尚未被廢止或禁止,則仍可適用舊的標準。 以上觀點參考《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所提供之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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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 21-1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執行特種勤務,指由主管機關協調、督導、管制特種勤務相關編組機關(構)、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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