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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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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十五條對於規劃進用特勤人員所為之安全查,由主管機關為之。
  2. 2.特勤中心特勤專訓練指特勤新進人員訓練,經訓練及格後,應頒予證書。
  3. 3.前項安全查核通過、訓練及格之人員,依特勤中心任務派遣之人事命令執行特種勤務及支領特勤職務加給。
  4. 4.特勤中心每年實施鑑測,如二年內未派任特勤工作或連續二年未參加年度訓練、鑑測及格者,除因重大傷(疾)病外,應完成職務訓練及鑑測合格,始得從事特種勤務。
  5. 5.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對特勤人員所為定期安全查核,指主管機關所為定期安全查核及各特勤專責單位之定期查(考)核;各機關對納入特勤編組之人員查核,指特種勤務編組機關(構)、單位對其所屬人員之內部安全查(考)核;必要之訓練,指其職權內之特勤訓練。查核未通過者,不得執行特種勤務。
  6. 6.納入第七條第二項第五款其他因特種勤務需要臨時組成之編組,於完成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程序且專責從事特種勤務者,得支領特勤職務加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共有六項規定,以下是針對每項規定的釋義: 1. 根據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對於規劃進用特勤人員所進行的安全查核,應由主管機關負責進行。 範例:如果特勤部門要招募新的特勤人員,主管機關將負責進行安全查核,確保申請者符合相關條件並足夠適任特勤工作。 2. 特勤專業訓練是指特勤中心對新進人員進行的訓練,通過訓練並達到合格標準後,應頒發特勤專業訓練證書。 範例:特勤中心的新進人員必須接受特勤專業訓練,並在完成訓練並達到合格標準後獲得特勤專業訓練證書。 3. 通過安全查核並經過訓練合格的特勤人員,根據特勤中心的任務派遣命令執行特種勤務並領取特勤職務加給。 範例:通過安全查核並且完成訓練的特勤人員,根據特勤中心的指派,執行特定的特種勤務任務並領取特勤職務加給。 4. 特勤中心每年實施鑑測,若二年內未派任任何特勤工作或連續二年未參加年度訓練及格者,除了因病或受傷無法參加之外,必須完成職務訓練及格,才能從事特種勤務。 範例:特勤中心每年進行一次鑑測,如果特勤人員在連續兩年內沒有參加任何特勤工作或未通過年度訓練,除非是因病或受傷無法參加,否則必須完成職務訓練並通過評鑑,才能再次參與特種勤務。 5. 第十五條第一項中的「對特勤人員所為定期安全查核」指的是主管機關定期進行的安全查核,以及各特勤專責單位的定期查核。而機關對納入特勤編組的人員進行查核,又是指特種勤務編組機關對其所屬人員進行的內部安全查核。必要的訓練是指特勤人員在特勤工作範圍內所接受的訓練。 範例:主管機關定期對特勤人員進行安全查核,以確保他們仍然符合相關的安全標準。特勤專責單位也會定期對特勤人員進行內部安全查核。此外,特勤人員還必須參加相關訓練,以確保他們在特勤工作執行時具備必要的技能。 6. 對於因特種勤務需求而臨時組成的編組,只有在完成程序並且專責從事特種勤務後,才能支領特勤職務加給。 範例:鑑於特種勤務的特殊性質,有時可能需要臨時組成特勤編組。但必須完成相關程序並專責從事特種勤務後,才能支領特勤職務加給。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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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五條對於規劃進用特勤人員所為之安全查核,由主管機關為之。特勤中心特勤專業訓練指特勤新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