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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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該條分為兩項: 1. 第一項規定,本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指的協助安全維護工作之人員,在受主管機關需求提供協助時,應先通過各原屬機關的安全查核。換言之,這些人員必須經過相應機關的安全查核,以確保其具備相關的安全維護能力和資格。 根據這項規定的範例,我們可以想像一個情境:例如,在特定活動期間,政府需要增派人員來協助保障安全。這些增派人員來自不同的機關,為了確保他們的能力和資格,主管機關會要求他們通過各自機關的安全查核。 2. 第二項規定,還規定了納編總統副總統選舉安維編組的特勤人員,必須接受總統副總統選舉安全維護訓練。這表示特勤人員在執行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相關的安全維護工作前,必須接受相關的訓練,以確保他們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根據這項規定的範例,我們可以想像一個情境:在總統副總統選舉期間,為了確保選舉的安全進行,政府會成立一個專門的安維編組,並納編特勤人員加入。在這之前,這些特勤人員必須接受總統副總統選舉安全維護的相關訓練。
- 第五條第四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特種勤務條例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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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