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受託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許可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載明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理由之文件。 三、欲取得之財產或欲設定或取得之權利之種類、總額及價格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3 條,當受託人依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許可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在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時,應提交以下文件給主管機關: 1. 申請書 2. 說明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在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的文件 3. 有關欲取得的財產或欲設定或取得的權利的種類、總額和價格的證明文件 關於此條的範例,根據資料庫中公告的相關資訊,很抱歉我無法提供該條的具體範例。
- 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信託法 第 35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7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