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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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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
  2. 2.本會依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條規定,行政院設有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為該條例的主管機關,且該委員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限制。本會的職責包括調查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是否不當取得財產,進行返還、追徵、權利回復等相關工作。該條例所指的其他事項,則需要進一步參考具體的法規或相關文件以瞭解。

立法沿革 1

(1050725 制定)

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   本會依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及其職掌。   二、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職掌事項重大且具有特定任務,故宜有特別建制,而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

  • 主管機關名詞
  •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法規
  • 追徵名詞
(1050725 制定)

一、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及其職掌。   二、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職掌事項重大且具有特定任務,故宜有特別建制,而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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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2 條規定:「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