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2 條
- 1.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
- 2.本會依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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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條規定,行政院設有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為該條例的主管機關,且該委員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限制。本會的職責包括調查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是否不當取得財產,進行返還、追徵、權利回復等相關工作。該條例所指的其他事項,則需要進一步參考具體的法規或相關文件以瞭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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